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朱鋒云)近日,北湖法院審理了一起因“托關系”辦理公租房引起的委托合同糾紛案件。
2019年2月12日,原告李某(甲方、委托人)與被告朱某(乙方、受托人)簽訂了《代理合同(委托辦理申請公租房)》,合同約定乙方代理甲方全權辦理申請公租房的一切事宜,具體的分房、入住時間以房產局、住建局的公示時間統(tǒng)一安排為準。費用28000元。如乙方未能完成公租房申請,則如數(shù)退還費用。
被告朱某在合同尾部乙方處簽字,并加蓋了被告某公司合同專用章。被告認可當時雙方口頭約定一至兩年辦理完成公租房事宜。
當日,原告通過微信或者轉賬方式向被告公司及朱某支付費用共計28000元。
2022年11月2日,因被告未按約定時間為原告辦理公租房事宜,原告與被告朱某協(xié)商,要求退還費用,朱某于2022年11月4日在微信中回復李某“反正春節(jié)左右,冒搞好我把錢退還給你”。之后,被告仍未按約定為李某辦理好公租房事宜,亦未退還代辦費28000元。李某多次催收未果,遂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法院認為,本案屬于委托合同糾紛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”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、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(fā)生效力后,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”。
本案中原、被告簽訂的《代理合同(委托辦理申請公租房)》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但該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,行為人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。故,法院判決被告公司、朱某應共同返還原告李某28000元。
雖然合同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成立,但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的合同是無效的。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,不可為一己私利破壞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。
責編:王亞東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